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权限内音像制品经营许可》、《权限内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许可》、《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确认》、《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确认》、《开办武术学校的审批确认》、《设立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审批》、《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许可》
法律依据: 2002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条
申请材料:
1、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资金信用证明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审批条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事时限: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岗位责任人: 李黎君 咨询电话: 6982353
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权限内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200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审批条件依据:200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时限:依据《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法定期限:30天(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岗位责任人: 李黎君 咨询电话: 6982353
三、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权限内娱乐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的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消防审查合格证明
3.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作合同书;
4.法人代表及现任经营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人员结构明细表和场地图、场地位置图;
6.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信和管理规章制度;
7.服务人员与顾主签定的劳动合同书;
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审批条件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办事时限:依据《行政许可法》法定期限:20天(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岗位责任人: 李黎君 咨询电话: 6982353
四、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的审批确认单》
法律依据:1.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 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
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2.国务院令第412号《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据: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第9号令《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提前三十个工作日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功法名称;活动时间、地点、人数;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三)举办者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五)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习练的健身气功功法名称;
(三)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明;
(五)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审批条件依据: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型、分散、就地、就近、自愿;
(二)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便于管理;
(三)不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四)习练的功法为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五)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六)有社会体育指导员;
(七)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办事时限: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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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确认》
法律依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群字(1999)017号】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群字(1999)017号】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1.成立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书面申请;
2.具备办学条件的证明,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体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教练员;
3.填写“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申报表“。
审批条件依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群字(1999)017号】第九条、第十一条
(一)申办对象办理此项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体校必须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教练员;
2.集中学生文化学习的体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
3.体校应当保证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
4.依附普通学校进行文化学习的体校,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定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5.申请举办体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批工作应当以体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要有利于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
办事时限:依据《行政许可法》法定期限:20天(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岗位责任人: 李黎君 咨询电话: 6982353
六、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开办武术学校的审批确认单》
法律依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文(公通字[2000]62号)《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据:依据《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号)
申请材料:
1.必须具备区级武术学校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教练员。
2.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准备的材料:
成立武术学校的书面申请;填写《武术学校审批登记表》
审批条件依据:《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号)
1.必须具备区级武术学校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教练员。
2.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准备的材料:
成立武术学校的书面申请;
办事时限: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承诺期限]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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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责任人: 李黎君 咨询电话: 6982353
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立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法律依据:200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第九条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二)职称证书; (三)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五)其他有效证明。
审批条件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办事时限: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不收费
岗位责任人: 李黎君 咨询电话: 6982353
八、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法律依据: 2002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4、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5、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合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6、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需携带下列文件:(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审批条件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
办事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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