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区“一站式服务大厅”文化体育局窗口;
查验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受理人给予申办人《预审填报单》;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一次告知通知书》,通知申办人补正资料后,再行受理.
二、审核
区“一站式服务大厅”文化体育局窗口;
审查申报材料,查勘经营场所,符合条件的, 受理人给予申办人《准予筹建通知书》,并上报文化体育局主管领导审核意见,同意受理人审核意见的由区文化体育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主管领导签发, “一站式服务大厅”文化体育局窗口告之申办人.
三、复核
区“一站式服务大厅”文化体育局窗口;
受理人对申办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符合条件的,给予申办人《审批登记表》; 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办人提出复核意见及理由,由申办人改正再次提交.
四、审定
区文化体育局主管领导;
受理人提交《审批登记表》至区文化体育局主管领导,并报复核意见,主管领导同意复核意见的,签订审定意见返受理人;不同意复核意见的,与受理人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返申办人.
五、制证及文书
区“一站式服务大厅”文化体育局窗口;
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登记制作相关许可证;不符合办证条件的, 按程序告之当事人,并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六、发证并告知
区“一站式服务大厅”文化体育局窗口;
通知申办人领取文化经营许可相关证照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立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