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白碱滩区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2004年10月22日会议研究决定,从2004年11月1日起在白碱滩区三环文化娱乐城和三坪镇开放电子游艺娱乐业。
一、经营地点:
白碱滩区电子游艺娱乐业只允许在三环文化娱乐城和三坪镇经营。
二、经营机型、机种
经文化市场管理领导小组2005年4月7日会议研究决定,允许开放的机型、机种为“打机”、“斗地主机”两种,在三环文化娱乐城经营的游艺厅两种机型的比例为:每10台打机配3台斗地主机。
在三坪镇经营的游艺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80?,必须设有大型模拟机,比例为:每厅大型模拟机10台,打机40台,斗地主机10台。
三、禁止在电子游艺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四、申请从事游艺场所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例:
1、清洁、宽敞、舒适的经营场所,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2、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3、各类证照齐全,合法经营;
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有专人维持秩序;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内容。
5、开办电子游艺厅必须是在白碱滩区三环文化娱乐城和三坪镇。
6、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人员、经营范围、娱乐项目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部门审核,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游艺场所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游艺场所经营者应每年向原登记机关申报核验,经核验重新登记的,方可继续营业。
六、电子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
七、娱乐场所增加或者变更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应当报原审核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八、娱乐场所不得提供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的娱乐赌博活动。
九、从事电子游艺场所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维护场内秩序,保持场内清洁卫生和良好通风。
2、按登记时核定的机型、机种数量、设置游艺设备,严禁向娱乐者提供老虎机、苹果机、角子机、跑马机、牌机、麻将机等68种国家规定的经营机型;
3、禁止以游艺活动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电子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使用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4、电子游艺厅不得允许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场,并设置明显禁入标志。
5、接受文化、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等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并照章交纳税费。
6、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7、严禁利用模拟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如果发现赌博者,经营者应当制止,对不听劝阻者要及时报告公安分局治安科;
十、参加游艺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遵守和维护场内秩序,爱护场内设施,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
2、不得喧哗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3、不得利用游艺活动进行赌博和变相赌博。
十一、文化娱乐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文化娱乐市场检查证。
十二、对违反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1、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第五条禁止的内容;如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2、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如有违反本条规定,由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3、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4、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5、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电子模拟游戏厅(室)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6、电子模拟游戏厅(室)的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7、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十三、因违反本规定,游艺场所被文化行政机关注销登记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经营项目。被注销登记资格的游艺场所,从登记资格被注销之日起永久性不得在辖区内重新申办游艺场所,该场所负责人不得再从业于游艺场所经营活动。
十四、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